在发性事故时,幼儿园、家长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由于幼儿园的特殊性,幼儿在幼儿园受伤的事时有发生,那么在发性事故时,幼儿园、家长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下面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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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关于幼儿园过错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包括安全教育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幼儿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活动前,检查场地、设备、幼儿衣着(鞋子),交代纪律与游戏规则;

规范管理完善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饮食卫生、安全保卫、健康检查等制度),制定合理、明确的幼儿行为规范制度;确保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具等符合安全标准。

照看幼儿在园期间,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宏观照看。不擅离岗位(如有急事需要离开,应请别的教师代管) 、不让幼儿独处、活动前后清点人数。放学后,对幼儿提供照看,直至完成交接。对于特定危险,幼儿教师应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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