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日前《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出台,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5%,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50%。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建设幼儿园。农村每个乡镇必须至少设置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每个村应当设置1所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应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应按照《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套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居民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建设。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配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九十日内,将配套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辖区政府,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由辖区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建设单位在移交时,还应将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并协助办理园舍产权登记。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园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规划建设的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不按规划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将幼儿园教育设施挪作他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采取措施限制其进入本市房地产市场。

同时,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幼儿园(班)。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

幼儿园应达到“三段、两基、四独立”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幼儿园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达到“三段、两基、四独立”要求(“三段”即有3个年龄段,办有大班、中班、小班;“两基”,即有基本办园条件、有基本卫生保健设施;“四独立”,即园舍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

如幼儿园应当根据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确保周围无危险建筑,无环境污染,无噪音,无高坝、河流,无重大安全隐患,园舍坚固、安全、适用,有消防通道等。

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以“国际”“全国”“中华”“双语”“艺术”等字样,幼儿园对外用名必须与行政审批部门同意的名称一致。

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不得设立幼儿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立幼儿园:

不具备相应的办园条件、未达到设置标准的;

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因各类纠纷严重影响幼儿园各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办园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幼儿园园长、教师等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等。

办法还提出,教育部门应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纳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范畴,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科学管理。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在职称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办法提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化教育方式、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布置小学教育内容的作业或者组织与小学教育内容有关的考试、测验。幼儿园不得使用或者要求家长购买幼儿教材和教辅资料,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等。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及传染病传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儿童用药交接制度,未经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书面委托,幼儿园不得给儿童服用药品。

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残疾儿童达到规定规模的幼儿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公办和普惠民办园在园儿童比例确定

办法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编制单位预算,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中的比例。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学前教育或者出资举办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5%,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50%。

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办法还提出,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违法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有辐射和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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